来源: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-08-28 08:43:20 阅读量:438
一、全体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,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本室其他同志,因公外出或因私(事、婚、丧、产)、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,均需提前请假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。请假条批准手续报办公室登记。
二、因事不能参加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和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的,必须向书记主任请假,并告知办公室。
三、因事、病请假,必须先填写请假条,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,才能离岗,返岗后及时进行销假。
1.中层以上干部请事、病假不足1天的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,1天(含一天)以上的需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书记主任批准。
2.其他干部请事、病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,2天(含两天)以内,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;3天(含三天)及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书记主任领导批准。离开张家口市到外地,无论是公事、私事,必须向书记主任请假,履行相关手续。
3.请假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,请假条保存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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